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符合公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向围绕公司主要产品及日常经营,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经验发展需要,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拟定的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情形,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提出了填补措施,并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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