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74818 证券简称:睿龙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睿龙材料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25-040
第三条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公告编号:2025-040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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