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目 录
正 文...... 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26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公司治理。...... 40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相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6 月 24 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下发了《关于金东方实业(武
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已作释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营业务是为城市更新、城市照明领域提供项目设计咨询、工程总承包及配套产品研发、销售服务,报告期内客户以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城投公司、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2)公司持有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3)2023 年、2024 年公司劳务分包成本分别为 11,950 万元、16,189 万元,专业分包成本分别为 4,116 万元、5,731 万元;(4)公司人员构成中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分别占比 45.37%、26.87%,公司存在外包研发,从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继受取得三项发明专利。
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各期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如存在,未履行招标手续的项目合同是否存在被认为无效的风险,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订单获取方式和途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2)业务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载范围及与公司业务的匹配性,公司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需全部资质,相关资质是否存在无法获取或续期的风险。(3)与公司合作的分包供应商是否需要并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情形,如存在,公司是否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停业、降低业务资质等级等风险;公司对分包商的质量控制措施及有效性,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争议;公司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具体内容,公司与相关供应商的具体合作模式,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金额及占比是否与业务规模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继受取得前述专利的背景、价格及公允性、权属转移等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涉及的专利是否属于转让人员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外包研发背景、内容、必要性、进展、对公司贡献情况;结合上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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