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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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筹备发行上市》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袁成律师和储丹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
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21),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12
月4日15:0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新黎路333号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陈志强主持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535.414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结果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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