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4812 证券简称:铁近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除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八条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及证券业的相应规定可以免于审议的除外。
以上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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