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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8:44:24 股吧网页版
重数传媒: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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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发行人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发行人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所出具的任何承诺、说明或者确认亦构成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承诺、说明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
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释 义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9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1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2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2……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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