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4810 证券简称:中欣晶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 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
公众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 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承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工作,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非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2、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