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4810 证券简称:中欣晶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 管理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三)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
认。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保荐机构督导问询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
(六)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则的培训;;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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