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4810 证券简称:中欣晶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维护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拟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终止条件
1、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2、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3、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
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在公司或控股股东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分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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