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4810 证券简称:中欣晶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直
接或间接持有其超过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下属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子公司有对外投资的,逐层自动适用本制度。子公司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层建立对其分、子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子公司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治理与运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其他法律文件对上市公司子公司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董事会/董事和监事会/监事(如有)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决定行使股东权利,提名及选举董事、监事(如有)。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通过行使职权确保子公司运营管理以及制定的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细则等不违背公司相关的制度、规定、指引等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资质证照、股东会/股东、董事会/董事和监事会/监
事(如有)运作资料等文档应当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十四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时,公司提名的董事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有关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或批准;审议通过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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