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公告编号:2026-034
证券代码:874810 证券简称:中欣晶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 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杭 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 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公告编号:2026-034
第三条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
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除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公告编号:2026-034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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