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4810 证券简称:中欣晶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及其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 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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