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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8:46:47 股吧网页版
中欣晶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810 证券简称:中欣晶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
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 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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