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已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的职责,保障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财务总监一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第九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聘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总监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原则:
(一)董事会依法选聘;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十二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在本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三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两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五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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