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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5:31:35 股吧网页版
华光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于 2025年 11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及时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指引要求报送。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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