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791 证券简称:莹帆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莹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莹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莹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股转公司”)、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可
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工作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的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
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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