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874786 证券简称:嘉泰激光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戚程博、吴立、申志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泰激光”)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特制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份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则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若
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时;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停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