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786 证券简称:嘉泰激光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 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三条 对外担保的程序:
(一)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确认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四条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一)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1、控股子公司;
2、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3、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企业除符合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4、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5、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并说明反担保的具体内容。
(一)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1、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房产;
2、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土地使用权;
3、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产权且可以作价评估的机器。
4、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
5、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采矿许可证且采矿权属无争议的采矿权。
(二)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1、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权限范围
(一)公司发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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