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874785 证券简称:芬尼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9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 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
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其中,子
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对外投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
(三)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
(五)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投资(风险投资除外)事宜决策权限为: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百分之十的;
(二)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
(三)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的;
(四) 公司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的;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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