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9 17:36:32 股吧网页版
铭基高科: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9


证券代码:874783 证券简称:铭基高科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东莞铭基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基集团”)整体变更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49192024E。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东铭基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angdong Mingji Hi-Tech Electronic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长富路 12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12.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导向,诚信创新为本。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器辅件制造;电器辅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