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777 证券简称:中星联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制度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保证
记录的准确性;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相应工作;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和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秘书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未担任公司审议委员会成员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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