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777 证券简称:中星联华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实现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星联华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
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公司的投资理财: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银行间及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委托理财产品等理财方式;
(六)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防范风险,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
(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量力而行,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应当先上报本公司,经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评价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及付款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条 对确认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过股东会的授权。
(一)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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