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4776 证券简称:兴盛迪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兴盛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应在公司上市前尽快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上市后,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取得前述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曾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国家公务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二)负责挂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公司上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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