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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9 21:11:26 股吧网页版
里得科技: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里得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一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3:募投项目必要性、合理性...... 5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其他问题...... 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里得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等文件。

北交所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下发《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二)》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与验证,出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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