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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4 17:13:57 股吧网页版
犇星新材: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4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在 1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鄂 01 知民初 173 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洪湖市一泰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星新材”、“公司”)、湖北大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闰化学”)、湖北省缘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省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达化工”)、方某、魏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大闰化学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缘达化工曾为大闰化学年产 2 万吨甲基亚磷酸二乙酯项目提供工程设计服务;方某、魏某现为大闰化学员工。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披露、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商业秘密,并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及生产设备;2、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 1.6 亿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诉讼裁判事实与理由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鄂 01 知民初 173 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本案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1)洪湖一泰主张保护的秘点信息为 6 个大秘点,共计 18 个小
秘点。其中秘点 1 系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图纸的解构信息,秘点 2-秘点 6 主要与操作规程相关。

(2)大闰化学成立前,犇星新材已组织技术力量,分步开展二乙酯项目的小试、中试、工业化实验,验证产品工业化生产的参数,归纳总结各工段操作规程,上述事实发生早于方某、魏某入职大闰化学时间。

(3)经比对,对于秘点 1(共 5 个小秘点),大闰化学与洪湖一
泰至少存在 90 项区别,双方二乙酯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图纸存在
实质性差异;对于秘点 2-秘点 6(共 13 个小秘点),除小秘点 3.2 外,
不能推定大闰化学所使用技术信息与洪湖一泰主张的其他秘点信息存在相同或实质相同。

针对小秘点 3.2(处理回收液时添加的特殊物料),法院认定大闰化学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洪湖一泰主张的小秘点 3.2 部分技术信息相同。

2、诉讼裁判具体内容

(1)被告湖北大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方某、魏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洪湖市一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即涉案秘点 3.2,直至该秘点为公众所知悉时止;
(2)被告湖北大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洪湖市一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5,849,400 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268,159 元,共计 16,117,559 元,方某、魏某分别在
1,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洪湖市一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进展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秘点 3.2,不属于大闰化学二乙酯项目的核心技术或关键工序,大闰化学可通过合理优化相关工艺,停止使用与涉案秘点 3.2 相同的技术信息,不会对大闰化学二乙酯项目的生产装置、生产过程、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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