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5) 第 323 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25-83304480 传 真 : +8625-83329335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部分 正文 ...... 5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1
七、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的股本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等...... 19
十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2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0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21
二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21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 ...... 2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四、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