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五)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