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管理效率,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若干名。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很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选聘管理人员中的作用。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联合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实行合同制。不得由单一股东单位委派和聘任。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特点与需要,通过对应聘者的考核、审定,确定公司的总经理,并对总经理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有董事会的决议,并由董事会向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高级管理人员因故离任,必须向董事会递交离职的申请和理由,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但应事前征询获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同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外派的管理人员),但应事前征询获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同意;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听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就其工作作出评价;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凡《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总经理不得作出决定;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或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的具体职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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