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行为规范的一般原则规范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公司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问询。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公司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非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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