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2
证券代码:874772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
报价转让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及时、
公平地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无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但若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
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十三)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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