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4766 证券简称:远征传导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
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被股转公司以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
公司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主办券商审查。
第二章 披露信息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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