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4766 证券简称:远征传导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为完善和健全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障投资者利益,公司在考虑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了《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阶段和当期资金需求、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等因素,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
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股东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四)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2、现金分红及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②其他经股东会
认可的情形。
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①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④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任意连续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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