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30
证券代码:874763 证券简称:富兰光学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富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系列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的相关制度中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富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富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 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富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
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生产经营要素优化组合;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能够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在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
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股东会的审议批准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二)董事会的审议批准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三)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后实
施。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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