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30
公告编号:2026-025
证券代码:874763 证券简称:富兰光学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富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福建富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稳步、有序推进,公司决定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审计机构、聘请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上述中介机构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
鉴于公司股东湖州南浔兴证科技智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800,000 股股份,占公司现有股本总数的 3.57%]、福建专精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450,000 股股份,占公司现有股本总数的 0.89%]、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900,000 股股份,占公司现有股本总数的1.79%]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本次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并拟签署相关协议涉及关联交易,应按照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进行审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审议表决情况
公告编号:2026-025
1、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
2、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福建富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福建富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福建富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富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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