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752 证券简称:金史密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兼顾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
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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