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752 证券简称:金史密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说明和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下简称“情形一”),则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情形二”)时,则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情形一的,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情形二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5、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完整明确、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较高,预计能够有效发挥价格稳定作用。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回购股票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方式且增持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进行。此外,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情形一的,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情形二的,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
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在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票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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