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公告编号:2025-118
证券代码:874751 证券简称:宏景电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以下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
一、《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1、议案基本情况:公司原将2024年增值税加计5%的税收优惠认定为非经
常性损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相关规定,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
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可以作为经常性损益。因此,公司将2024年增值税加计
5%的税收优惠更正为经常性损益,并予以追溯调整;此外,公司2025年1-6月的财务报告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根据审计结果对
2025年1-6月的财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调整。
2、我们核查了议案的具体内容并对该议案相关的材料进行了审阅,发表
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公告编号:2025-118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财务造假、财务内控重大缺陷等情形;不影响公司挂牌与终止挂牌、市场层级调整、公开发行并上市、利润分配、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的财务申请或实施条件。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等规定的要求,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议案基本情况: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
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2、本人核查了公司《2025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全面
检查,编制的《2025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5 年 1-6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基本情况:公司 2025 年 1-6 月的财务报告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6 月审计报告》,现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报出公司 2025 年 1-6 月的财务报告,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告。
2、本人核查了议案文件的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如下:
公告编号:2025-118
经核查,公司 2025 年 1-6 月的财务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资质,具备必要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与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更正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非财务数据事项的议案》
1、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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