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公告编号:2025-096
证券代码:874751 证券简称:宏景电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芜湖宏景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地位、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挂牌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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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挂牌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秘书、管理或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董事会秘书;
1、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2、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3、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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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5、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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