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4751 证券简称:宏景电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进一步完善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 ——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包含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的相关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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