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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17:48:24 股吧网页版
宏景电子: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4751 证券简称:宏景电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高效地履行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芜湖 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芜湖宏景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指公司
内部管理的总裁及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
据需要设若干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的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解

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并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
过,不得以公司资产或资金为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擅自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秘密;

(十三)不得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

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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