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4751 证券简称:宏景电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
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第(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存在其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自然人。
第二章 控制要求和具体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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