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4751 证券简称:宏景电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实用效率和效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 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所投资的产品发行主体需提供保本承诺,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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