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4751 证券简称:宏景电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宏景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
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本制度所称“主办券商”指在公司股份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过程中或挂牌后,负责指导、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
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首先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布的信息不得早于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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