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748 证券简称:保尔力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挂牌后实施的<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挂牌后实施的<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普通股同意股数 5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公司申请
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且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申请之日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当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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