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6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挂牌适用指引第 1 号》)等的有关规定,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龙新材”“公司”或“挂牌公司”)就其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事宜分别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调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推荐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彩龙新材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对彩龙新材的公司业务、公司治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法合规等进行了调查和评估,对彩龙新材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本推荐报告中如无特殊释义,涉及的简称与《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北交财鑫持有彩龙新材 2.53%的股份,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莞证券持股 100.00%的子公司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证宏德直接持有彩龙新材 0.84%的股份,为东莞证券持股 100.00%的子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彩龙新材及其重要关联方与东莞证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之“第五章推荐挂牌流程”之“第二十一条: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或者申请挂牌公司持有、控制主办券商股份的, 主办券商在推荐申请挂牌公司挂牌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意见, 并按规定充分披露”,主办券商已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出具合规意见。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的相关规定,彩龙新材与主办券商不构成关联方。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东莞证券推荐彩龙新材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尽调指引》的要求,对彩龙新材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通过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部分其他董事、高管及员工等进行交谈;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底档资料、纳税凭证、重大业务合同等,调查公司的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主办券商对管理层进行了访谈、查阅销售合同、送货单等资料、详细了解公司商业模式、主要客户情况、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政策等;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综合考虑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分析性复核;主办券商对重大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主办券商独立地向主要客户、供应商发出询证函,并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验证;结合应收账款回收情况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存在大额往来款未经对方确认;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控制测试,进行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等。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东莞证券出具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彩龙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2024 年 5 月 12 日,彩龙新材项目组提交了《彩龙新材新三板挂牌立项申请
报告》以及相关底稿文件资料。东莞证券推荐挂牌业务立项小组对项目情况进行
了认真审核,2024 年 5 月 22 日,东莞证券推荐挂牌业务立项小组表决,同意立
项。
(二)质量控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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