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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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88 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正 文......4
问题 1.关于未决仲裁......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88 号
致: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彩龙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34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年 4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77 号)。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提供的资料,对上述审核问询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出具《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问题 1.关于未决仲裁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反馈回复,公司子公司达孚新材于 2024 年 3 月向新加
坡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对玛尚公司的仲裁申请。报告期后,公司存在与玛尚公司关于设备合同的重大未决仲裁,若仲裁失败,预计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5,488.03 万元,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请公司:(1)说明未决仲裁的基本案情及最新进展情况、仲裁请求、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如有),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损失;(2)说明公司的未决仲裁是否构成或有事项,公司报告期内未对未决仲裁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周期性、市场空间、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状况、期后在手订单、期后经营业绩等,测算未决仲裁失败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公司期后是否持续满足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15 持
续经营能力”相关规定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律师核查事项(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针对上述问题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达孚新材该仲裁案件相关的资料,包括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等;
2. 访谈该仲裁案件代理律师,了解该仲裁案件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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