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18
关于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龙新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东莞证券”)会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对《审核问询函》中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对彩龙新材申请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相关用语释义与《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一致。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审核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目录...... 2
问题 1、关于未决仲裁。 ...... 3
问题 1、关于未决仲裁。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反馈回复,公司子公司达孚新材于 2024 年 3 月向新加
坡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对玛尚公司的仲裁申请。报告期后,公司存在与玛尚公司关于设备合同的重大未决仲裁,若仲裁失败,预计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5,488.03 万元,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请公司:(1)说明未决仲裁的基本案情及最新进展情况、仲裁请求、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如有),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损失;(2)说明公司的未决仲裁是否构成或有事项,公司报告期内未对未决仲裁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周期性、市场空间、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状况、期后在手订单、期后经营业绩等,测算未决仲裁失败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公司期后是否持续满足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15 持续
经营能力”相关规定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律师核查事项(1)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说明未决仲裁的基本案情及最新进展情况、仲裁请求、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如有),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损失
一、未决仲裁的基本案情及最新进展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5 月 30 日,达孚新材(买方)与玛尚公司(卖方)、广州广电(代
理方)签订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能够生产成品膜宽为 1580-2100 毫米的LCP 薄膜的机器设备,设备在交付及安装完成后将进行调试,调试时间为 1 个月;卖方的安装和调试周期不超过 6 个月;合同总价为 1,080 万欧元。
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达孚新材向玛尚公司支付了上述设备买卖
合同价款 90%共计 972 万欧元。
2021 年 11 月 3 日,达孚新材收到玛尚公司发运的最后一批设备。
2022 年 8 月 2 日,玛尚公司派遣的工程师开始调试工作,但经过 2022 年 8
月 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7 日以及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13 日期间的现场调试,机
器设备仍未完成调试并达到试运行的条件,上述调试期已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调试期 1 个月。
其后,达孚新材与玛尚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多次的磋商,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达孚新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的争端解决方式于 2024 年 3月向新加坡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主张玛尚公司违约,退回设备款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最新进展情况
自达孚新材 2024 年 3 月向新加坡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后,历经玛尚公
司反仲裁申请的提出,双方就仲裁申请及反仲裁申请进行多轮的答辩,专家意见
交换等程序,该案件已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至 15 日期间开庭审理,目前裁决结
果尚未作出。
二、仲裁请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案件相关资料,2024 年 3 月,达孚新材向新加坡国际商会
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主要请求如下:(一)确认玛尚公司违约;(二)玛尚公司向达孚新材支付 972 万欧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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