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的认可,并视同公司行为,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销售产品、商品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提供财务资助;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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