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2
关于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
目录
一、 关于历史沿革......3
二、 关于业务合规性......30
三、 关于收入与经营业绩......41
四、 关于其他事项之(1)关于实际控制人......44
五、 关于其他事项之(2)关于子公司......47
六、 关于其他事项之(3)关于股利分配......54
七、 关于其他事项之(7)关于公司治理......57
八、 其他补充说明......6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25)第 002-01 号
致: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订的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转让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已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深
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后,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所作的声明及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历史沿革
《审核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设立时实际控制人陆群委托赵利佳、黄加华代持股权;(2)公司历史沿革中自然人股东、公司员工等内部股东存在多次股权转让;2022 年以来,多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至陆群;(3)2015 年,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800 万元;(4)走起投资和百十投资系公司为进行股权激励设立,走起投资于 2015 年入股公司、2018 年退股,百十投资于 2017 年入股公司,现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请公司:(1)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陆群委托其他方持股是否系为规避股东适格、竞业限制等持股限制性要求,代持形成及解除相关的协议签署、款项支付情况,代持双方是否已就代持事项予以确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说明公司历史沿革中自然人股东、内部股东频繁进行股权转让的背景,2022 年以来多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给陆群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转让价格、出资流水,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3)说明 2015 年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背景,所涉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是否符合税收监管规定。(4)说明公司后续未通过走起投资进行股权激励的原因,走起投资退股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走起投资和陆群的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性的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