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874726 证券简称:国电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聘请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六条 下列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附属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附属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或其他任职资格的其他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